关于陕交职院划转中明晰有关资产关系的意见
索引号: | ZDDBG181067 | 发文字号: | 陕交函〔2011〕472号 |
发布机构: | 厅办公室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名称: | 关于陕交职院划转中明晰有关资产关系的意见 | ||
主题分类: | 陕交函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1-07-25 |
省政府划转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省政府2011年第8次常务会议和第30、58次专题会议精神,我厅高度重视并认真落实陕西省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的划转工作,该校的整体移交工作全面推进、平稳有序,各项准备工作已按计划进展到位。
为确保陕交职院划转后资产关系明晰,同时保证交通系统其他教育机构不受陕交职院划转的影响,继续正常办学、平稳发展,现就有关意见报告如下。
一、陕交职院资产评估情况
为完成好陕交职院资产划转工作,我厅按照省政府划转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行资产清查和财务审计的要求,专题委托陕西金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陕交职院固定资产进行了核查评估。
经核查评估,陕交职院账面所载固定资产评估值为1,108,096,672.31元(评估基准日2011年4月30日),其中:土地评估值700,079,269元,房屋建筑类资产估值257,306,914.39元,设备类资产评估值51,443,549.28元,盘盈固定资产1,977,041.35元,未转固定资产97,289,898.29元。
二、省交通职工培训中心概况
1992年11月,省编办以陕编办〔1992〕47号文件《关于成立省交通职工培训中心的批复》,批准成立省交通职工培训中心,编制12名,为省交通厅直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负责承担全省交通系统干部职工思想政治和业务技能的在职教育。
1999年,我厅在西安市文景路陕交职院校区旁,安排专项资金建设了省交通职工培训中心综合培训楼,较大程度改变了交通系统干部职工在职培训的基础性条件。
2001年机构改革中,为整合全省交通系统教育资源,我厅于2002年3月将省交通职工培训中心人员及业务,委托陕交职院代管。
2010年,为进一步加强交通系统党建工作,我厅成立了省交通运输厅党校,与省交通职工培训中心合署办公。
省交通职工培训中心成立十九年来,成为全省交通系统干部职工教育培训的重要基地。特别是“十一五”加快陕西交通大发展期间,省交通职工培训中心累计完成交通职工从业资格及继续教育培训3万余人次,为全省交通发展能力的五年持续大提升,提供了有力保障,被交通运输部评定为全国交通运输行业1+32干部教育培训平台。
按照交通运输部的安排部署,全国各交通厅局所属的交通培训机构,“十二五”期间要完成220万人次的交通干部培训任务,下达陕西省交通职工培训中心承担的任务是:培训西部地区交通干部13.5万人次、培训省内交通干部职工2万人次。
三、省交通职工培训中心与陕交职院的资产归属意见
由于省交通职工培训中心拥有的工作场所,与陕交职院同在西安市文景路的一个区域,校区彼此相连、设施各具优势。为了向省教育部门划转一个完整的校园环境,有利于陕交职院的资产整合和长远发展,我厅决定:省交通职工培训中心暨省交通运输厅党校,搬回到自强西路297号省交通干部训练班原址办学。
自强西路297号的交通资产,是1952年陕西交通系统为开办在职交通干部训练班,专项安排建设的干部培训基地。此后借用这一资产,创办了省交通学校。文革期间,省交通学校停办,原省交通局在该址成立了西安市第二运输公司。省交通学校复校后,由于当时交通建设资金有限,无法为省交通学校建设独立校区,省交通厅决定继续借用自强西路297号交通资产,恢复省交通学校。
1997年,我厅将西安市北关明光路的交通资产,无偿调拨给省交通学校代管,用作该校的培训基地。
1999年,根据西部大开发对交通发展的新要求,同时考虑到省交通学校升格为陕交职院的办学要求,为了使升格后的陕交职院拥有自己的办学场所,我厅安排专项投资,在西安市文景路征地建设了陕交职院校区。为确保交通系统对陕交职院的建设投入,建成与高职院校相匹配的办学条件,我厅将自强西路297号交通资产进行了有偿转让,以弥补文景路陕交职院校区建设资金的不足。
2006年,为解决陕交职院实训基地问题,我厅将太白交通资产(绛法汤二级公路养护工区用地),交由陕交职院使用,部分产权仍权属绛法汤二级公路养护管理机构。
2009年,为解决陕交职院教职工住房问题,我厅在自强西路明珠巷3号和北关明光路交通大院,为陕交职院专项安排建设了职工经济适用房。
根据以上历史沿革和陕交职院的未来发展,我厅研究意见:
1、将西安市文景路省交通职工培训中心综合培训楼和艺术中心、西安市北关明光路交通大院、太白实训基地等交通资产,继续归属交通系统。
2、西安市自强西路297号交通资产,回归省交通职工培训中心暨省交通运输厅党校。
特此报告。
附件: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审定并报送〈学院划转清产核资情况报告〉的请示》(陕交院[2011]86号)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